关于拆除动产设备征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现有一项业务:我公司内部一块土地准备租给对方单位,现对于该土地上动产设备进行拆除,双方协议对方单位对于拆除的资产按照账面净值支付补偿款。我想咨询下:对方单位补偿的关于动产设备净值款我单位如何缴税?税率怎么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 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对将要出租的土地上的构筑物、不动产进行拆除而向承租一方收取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一并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