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的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出让面积6361.26㎡,支付土地出让金2048万元,其中代征道路面积261.33㎡,核发土地证面积6099.93㎡。代征面积部分政府已经修建了公路,政府没有支付我公司任何补偿。请问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按照2048万元计算,还是按照2048万元扣除261.33㎡的土地出让金后余额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描述的情形,政府将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作为土地出让的必要条件,其所支付的金额构成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按2048万元计算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