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交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合同的交付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另外已经达到交付条件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没有在5月份拿房,请问在7月申报6月的土地使用税时是否还要交纳未来拿房的客户?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