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水电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二条、关于转供水电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局备案或增加转供水电的经营范围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偶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自行开具发票;经常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及税务机关增加营业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