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税率适用
留言时间:2020-06-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以前年度跨境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今年新增内销业务,导致内外销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拆分困难。这种情况下,外销业务是否不再适用零税率,还是仍然适用零税率,可以选择放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贵企业内外销业务进项税额无法划分情形,由于业务复杂,经电话沟通,需要向业务处室提交工单,待获得答复后电话告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