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留言时间:2020-06-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会计准则上,我单位费用列支会计科目存在个别不规范现象,例如应在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而错误在邮电费列支,虽然会计科目使用错误,但是这些费用都是我单位合理合法的支出,那么,请问贵局在税务检查时,是否应从税法的角度对其进行纠正,也就是说从业务宣传费科目调增应纳税额所得额,然后从邮电费科目调减应纳税额所得额?我见过好多一二线城市的税务检查,遇到这样的情况,他们都是从税法的角度进行对应的调增和对应的调减,向这样的情况调增调减金额相同,企业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请问省局在检查时遇到这样的情况时,是否从业务宣传费科目调增应纳税额所得额,然后从邮电费科目调减应纳税额所得额,调增调减金额相同,企业不需要为这部分交税?请省局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账务问题,建议参照会计制度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