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资
留言时间:2020-06-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指出:“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一个问题:社会团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社会团体将劳务派遣服务费和派遣员工工资都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收到两笔款项后,出具两张增值税发票,内容为“劳务派遣服务费”、“派遣员工工资“。最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办理社保。请问,社会团体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并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内容为“派遣员工工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是否不能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而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第二个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社会团体将派遣员工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并取得内容为“派遣员工工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将派遣员工工资作为劳务费支出,那么,社会团体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按劳务派遣工工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未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二、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第七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主管工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全部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