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定位县域、服务三农的银行,主要发放农户、个体工商户等普惠性贷款,由于近几年经济下行,为了控制借款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贷款损失风险,我行自己出钱给部分借款人购买“借款人意外险”,且保险公司给我行开具了抬头为我行全称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请问我行这部分为了减少贷款风险的合理合法支出可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涉及税务检查,请转省局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明确答复。万分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属于文件规定的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