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A出土地,B出资金,开发主体为A,建设完成后,按比例分房给B,请问AB的土增增值税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清算?
2.A出土地,B出资金,开发主体为B,建设完成后,按比例分房给A,请问AB的土增增值税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清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含视同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