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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网约车司机成本扣除问题

网约车司机成本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已经取得网约车资质,现需要运营。现需要雇佣司机,司机从接单完成收入中提成,这部分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吗?如果我们找第三方公司,为我们提供司机个体户发票,然后中介公司给我们出具服务费的发票,这样操作司机的成本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建议您结合具体经营模式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业务类型。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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