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留言时间:2020-07-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开发运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该系统向客户提供金融资产交易服务。此类依托信息系统提供的金融资产交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应当是金融服务还是信息技术服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业务据实开具发票,如同时发生上述两种业务类型,应分项目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