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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企业开发运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该系统向客户提供金融资产交易服务。此类依托信息系统提供的金融资产交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应当是金融服务还是信息技术服务?

税目

留言时间:2020-07-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开发运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该系统向客户提供金融资产交易服务。此类依托信息系统提供的金融资产交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应当是金融服务还是信息技术服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业务据实开具发票,如同时发生上述两种业务类型,应分项目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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