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回迁房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在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在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4亿后,同时约定,在该宗土地上需建造一栋回迁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房地产企业在该栋回迁房移交时是否缴纳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缴纳,如何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4.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鉴于业务的复杂性,建议您与当地税务局核实沟通具体业务细节。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