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利息汇算清缴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19年发行可转债,关于用实际利率计提的财务费用-债券利息和用名义利率发放的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根据此条规定还是其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调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