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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影响享受免税优惠?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影响享受免税优惠?

留言时间:2020-07-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当时已开具专用发票,且事后无法按规定开具相对应的红字专用发票(或当月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销售额应按规定正常缴纳增值税;同时,该纳税人其余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税政策。请问根据规定,我公司是否能享受除开具增值税专票外的收入免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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