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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我公司买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捐赠给疫情医院,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买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捐赠给疫情医院,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发布时间 : 2020- 07- 20

来源 : 安徽税务

我公司买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捐赠给疫情医院,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允许抵扣,同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无偿赠送因此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以无法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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