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转换
留言时间:2020-07-2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是否可随时由一般计税方法转为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满36个月如何界定?简易计税满36个月后是否可以再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