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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脱贫攻坚税前列支问题

脱贫攻坚税前列支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由市民政局指定由乡财政所对接的企业脱贫攻坚捐赠,票据由乡财政所开具财政事业性收据,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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