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税前列支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由市民政局指定由乡财政所对接的企业脱贫攻坚捐赠,票据由乡财政所开具财政事业性收据,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