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给予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减免税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0-07-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省政 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 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给予租赁我公司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了2020年2-4月的房租,请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 号规定,只能对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请问还有其他文件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疫情期间安徽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