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植物油生产企业。我司从农户个人手中收购 经过初步压榨后的芝麻饼,作为我司用于生产植物油的原材料。对方作为农户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芝麻饼是否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农产品范畴,能否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2.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可参考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芝麻饼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局进一步核实。
属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