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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纳税信用修复

09-29 纳税信用修复 我要评论

纳税信用修复

留言时间:2020-08-1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9年7月成立,2020年4月信用等级评定时,提示由于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肥有一个非正常户,强制判定为D级纳税人。现在,我公司一是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二是将合肥的非正常解除。现在请问:我公司能否申请解除关联D,进行纳税信用等级修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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