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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公司分立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分立的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8-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甲公司由A、B两个自然人股东构成,各持有50%股权。甲公司有实收资本3000万、资本公积5000万、未分配利润2000万。

现甲公司计划分立出新公司乙,分立后甲、乙公司股东仍为A、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持有50%股权,保持不变。甲公司有实收资本1800万,资本公积3000万,未分配利润1200万;新公司乙有实收资本1200万,资本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其他资产也进行对应的拆分,请问这样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拆分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情况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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