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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注!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0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是否包含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印花税?

2.是否包含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3.根据财综【2011】349号规定:“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适用票证、征管业务费以及征收管理政策,按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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