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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产交易环节发票代开建议

房产交易环节发票代开建议

留言时间:2020-08-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存量房交易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按照核定价格开具,免征增值税按照合同价开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所以无论何种情形,均应当按照合同所载金额开具。如果一套房产a以60万取得,取得时核定计税价格90万,a出售时合同约定90万,税务核定90万。按照现行规定个税90-90应纳税额0,实际纳税人净得30万,应纳税额应为30万。现行政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请修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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