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选择产权调换,无货币补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8-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屋拆迁选择产权调换,无货币补偿。是否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免征,请提供文件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文件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