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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我司为境外企业提供数据恢复服务,是否根据相关政策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我司为境外企业提供数据恢复服务,是否根据相关政策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境外(厄瓜多尔)企业提供数据恢复服务,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财税[2016]36号》两份文件免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附件

财税通知.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c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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