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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旅行社开具的机票费(电子发票)可以抵扣9%的税金吗

旅行社开具的机票费(电子发票)可以抵扣9%的税金吗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旅行社开具的机票费(电子发票)可以抵扣9%的税金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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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2.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票应如实开具,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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