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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境内企业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税务问题

境内企业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咨询下股权转让的问题:

若我公司为境内的企业,现转让位于境外的B公司的股权,给境外的C公司,B和A均为A公司的集团内子公司,请问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因您前提条件不明确,您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考财税〔2009〕5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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