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不是小微企业,分公司可以认定小微企业吗?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总公司不是小微企业,分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分公司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