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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总公司不是小微企业,分公司可以认定小微企业吗?

总公司不是小微企业,分公司可以认定小微企业吗?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总公司不是小微企业,分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分公司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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