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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委托付款税务上会不会认定为三流不一致

关于委托付款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在定远县开发的房地产企业。现在建超高层酒店项目,施工方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混凝土供应商为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施工方与混凝土公司签采购合同)。因混凝土供应方在定远属垄断地位(产品标号高,只有一家能生产),正常我司付工程款给施工方(中建七局),施工方再付材料款给混凝土公司。因混凝土公司垄断,对付款时间要求非常高,必需每月初支付上月的材料款,否则停供。但我司和七局,都属集团公司性质,付款审批流程又长又慢,正常流程难以满足其付款时间要求。如果签订三方协议,以委托付款方式,由我司将应付施工方的工程款直接付给定远县振强商砼公司,是否可以?税务上会不会认定为三流不一致,存在施工方(中建七局)开给我司的工程款发票进项不能抵扣问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是否可以采取签订三方协议委托方式付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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