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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09-29 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我要评论

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留言时间:2020-08-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购房,以双方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了发票。现协议离婚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提供原合同及发票输契税申报,其家庭住房查询,是按原家庭进行住房查询,还是按现双方重新组建(即新的两个家庭)新家庭进行查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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