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使用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0-08-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取得省发改委同意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复,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2012】68号《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申请了项目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备案,现主管税局检查要求补交批发市场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说筹建期间不享受上述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我司不服,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筹建期间也应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觉得主管税局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请专家们对上述事项给出意见及政策解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2〕68号文件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地面积场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筹建期不能确认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范围,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68号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根据财税〔2016〕1号规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此项优惠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