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执行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某企业2017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规划用于生鲜交易、冷库和商业配套。预计2020年9月份完工并投入运营。请问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筹建期间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筹建期不能确认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范围,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