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拆迁补偿款退回
留言时间:2020-08-2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获取土地前垫付拆迁款1000万元,支付到财政局财政专户,在公司缴清土地出让金后返还。请问后续收到该笔返还款项,明确约定为退垫付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拆迁补偿支出应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关规定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您描述的情形属于垫付行为,具体可结合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