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以房、车抵债过户
留言时间:2020-08-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甲乙丙三方以房屋、车辆抵债,甲欠乙,乙欠丙,三方签订抵债协议,甲方的房屋、车辆是否可以直接从甲方过户到丙方?如果不可以,需要如何办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以物抵债方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视同销售,需如实缴纳增值税等。
您咨询的车辆、房屋过户问题不属于税务咨询范围,您可联系相关部门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