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
留言时间:2020-08-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2014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生亏损,2016年度实现盈利,但因对弥补亏损政策不熟悉,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经过学习税法,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更正申报,形成了多缴税金,现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多缴退税,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已超过三年期限,不予以受理,本人认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不妥,请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能否给予办理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