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进项税额分摊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18年、2019年均有购进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即用于一般项目也用于即征即退项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摊,有什么文件依据?如果需要分摊应如何分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前,暂无文件规定既用于一般项目也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分摊。即征即退项目的核算应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