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不动“老项目”进项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0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业务背景:我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购买另外一家企业的在建工程,之后由我公司委托施工方自建写字楼,并在营改增之后建成投入使用(部分出租、部分自用)。购买的在建工程、部分建筑服务在营改增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我公司若是抵扣取得的进项税,还可以依据营改增36号文附件二“一、(九)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租金收入简易计税吗?(据了解,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还是要根据出租房产净值转出部分进项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3.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