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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自制费用凭证所得税税前列支

自制费用凭证所得税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0-09-0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客户通过汽车4S店购买车辆保险,4S店返还给客户的保险返利,是否可以凭银行付款单及公司内部自制凭证做所得税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建议您确定实际业务,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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