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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土增税预缴计税依据的问题

土增税预缴计税依据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总公告2016 -70号问,“为方便纳税人,.......,可按照 :(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税率   计算”  。

请问该规定是否强制执行,还是企业自愿选择?

如果企业按“预收账款/1.09*税率”计算是否可以?

请省局予以明确,以便纳税人操作执行,感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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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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