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用当期预收账款的3%的税额冲抵红字发票的税额
留言时间:2020-10-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 ,近期没有销售额,去年开给客户一张购房发票,现客户退房需要红冲,导致销售额为负数。申报时可否用当期预收账款的3%的税额冲抵红字发票的税额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且跨月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可在开具红字发票当月冲减当期销售额,无需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