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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可否用当期预收账款的3%的税额冲抵红字发票的税额

可否用当期预收账款的3%的税额冲抵红字发票的税额

留言时间:2020-10-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 ,近期没有销售额,去年开给客户一张购房发票,现客户退房需要红冲,导致销售额为负数。申报时可否用当期预收账款的3%的税额冲抵红字发票的税额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且跨月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可在开具红字发票当月冲减当期销售额,无需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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