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小微企业优惠

安徽省税务局:小微企业优惠

09-30 小微企业优惠 我要评论

小微企业优惠

留言时间:2020-10-1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即有农产品的初加工也有深加工项目,初加工的项目是免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企业还符合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我想咨询的是,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中年应纳税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是否包括我公司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本身就免税的所得额在内?还是要按照总的(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为标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