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纳长期未对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长期未对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有什么样的处罚?相关财务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