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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始缴纳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始缴纳时间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属于招商引资企业,来投资购买园区土地,因用地指标紧缺,土地未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交接手续,但政府允许我们在土地上先做施工,这样的话我们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开始时间是怎么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的是按照与政府部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我们没有合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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