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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土地缴纳的代建资金是否可以取得进项税抵扣以及缴纳契税的问题

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土地缴纳的代建资金是否可以取得进项税抵扣以及缴纳契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0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

目前安徽省芜湖市等地在出让土地时,参拍企业出价超过限价需要竞代建资金。对于这部分代建资金,房地产企业在缴纳代建资金之后是否可以和土地出让金一样获取收据取得进项税抵扣或者销项税额抵减,同时是否需要作为契税缴纳基础缴纳契税?烦请领导解答,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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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属于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可以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2.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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