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0-11-0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发票抬头未开具购买方全称可以进行财务报销吗?不是企业,是学校为购买方;
咨询一下有没有什么文件有相关规定的。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开具时,应填开付款方全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