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差额计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不动产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请问其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含本次缴纳的增值税,“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是否包含取得时发票载明的增值税额?
如其他个人出售办公用房取得含税价款122278元,购置时开放商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86363.64元,税额8636.36元,价税合计95000元。请问计算本次缴纳的增值服务适用哪种方法?
1.(127778÷1.05-86363.64)×0.05=1504.58元
2.(127778-95000)÷1.05×0.05=1298.95
3.假设本次缴纳增值税为χ元:(127778-χ-86363.64)×0.05=χ求得本次缴纳χ为171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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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