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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个人出租商铺税收相关

个人出租商铺税收相关

留言时间:2020-11-0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个人将商铺出租给一般纳税人,年租金8万元,如果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以及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房产税(6%),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2.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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