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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公司自产农产品用于职工食堂

公司自产农产品用于职工食堂

留言时间:2020-11-1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公司蔬菜基地自产农产品用于职工食堂,增值税是否按视同销售缴纳13%增值税?但实际销售也是免税的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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