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老项目开票的税率记取
留言时间:2020-11-2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2013年安徽池州市的一家建筑企业(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宣城市承建了一项建筑施工业务(结算款71万元人民币),该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因其他原因发票一直未开具。2020年需要补开发票,请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建筑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九、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