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为异地交流员工租赁房屋是否需要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1-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存在部分异地交流的员工,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租赁的住房作为异地交流员工的住房(会计列支非货币福利费),该向房租是否需要合并为该员工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