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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以公司名义为异地交流员工租赁房屋是否需要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以公司名义为异地交流员工租赁房屋是否需要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1-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存在部分异地交流的员工,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租赁的住房作为异地交流员工的住房(会计列支非货币福利费),该向房租是否需要合并为该员工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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